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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強調 污染者付費 碳費徵收有理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1.05.10
台塑六輕麥寮廠二氧化碳年排放量占全國排放總量百分之二十六,雲林縣縣民比其他縣市人民多承擔七倍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特別公課採「原因者付費原則」,以量課費,所增加之地方財政收入,用來作為環境品質維護及改善之用,因此雲林縣政府強調,污染者付費 碳費徵收有理。
雲林長期飽受環境的污染,創造國家GNP亮麗數字,數百億稅收上繳中央,卻讓鄉親承擔全國1/4二氧化碳排放量,蘇縣長強調,中央統籌分配款無法彰顯照顧地方的政策,希望中央能提出照顧雲林的對策,就能解決碳費的問題,而非一昧在「二氧化碳屬於跨區域性環境污染」等文字上打轉。
縣府環保局表示,「碳費」有助於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由雲林縣政府來制定則具因地制宜之效,俾為向污染源肇因者或產品製造商收取「碳費」之標準及依據。課徵「碳費」符合地方制度法有關自治財政原則,亦具有綠色租稅改革及地方財政自主之雙重效果。
環保局指出,六輕工業區自商轉以來,於本縣境內排放多項污染物,部分空氣污染物雖依法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然多項溫室氣體卻因中央立法延宕,遲遲無法通過「溫室氣體減量法」,造成雲林縣民眾須承受比其他縣市人民多達七倍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對雲林縣民眾並不公平,因此雲林縣政府強調,污染者付費 碳費徵收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