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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座安全〞帶〞上路 兒童乘坐安全椅 自101年8月1日起開始執法

  • 發布單位:新聞處-綜合宣導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1.07.20
後座安全〞帶〞上路,家人安全受保護,為有效保護後座乘客安全,規定12歲以下或體重36公斤以下後座兒童,需搭配使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所稱之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宣導期自去年8月1日起至101年7月31日止,今年8月1日起始實施未依規定坐幼童用座椅之取締處罰,縣警局呼籲駕駛人及乘客為維護自身安全,上車請務必繫緊安全帶或安全椅。
於100年4月22日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小型車(指自用或租賃小客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不包括營業小客車及救護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根據國際學術急救醫學期刊之研究,發現未繫安全帶之後座乘客死亡率為有繫安全帶的2.7倍,而未繫安全帶之後座乘客在高速撞擊下,可能導致駕駛者被後座乘客撞擊造成頭骨、頸椎、胸腔等碎裂傷害,使得駕駛者死亡風險再升高1.28倍,可見後座繫安全帶可避免車內所有人受到嚴重傷害。另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專案統計,車禍事故中未繫安全帶致死率為有繫安全帶致死率3.6倍,顯示乘坐汽車繫安全帶明顯較未繫者安全。
年齡逾4歲至12歲以下或體重逾18公斤至36公斤以下之兒童,應搭配使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所稱之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並確實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後,繫妥安全帶坐於車輛後座。
雲林縣警察局將針對小型車乘坐兒童安置於安全椅之措施加強宣導並俟宣導期過後加強取締,未乘坐安全椅之行為,屬發生交通事故時之車內乘客安全問題,警察機關配合交通部,全力進行宣導及勸導工作,並自8月1日起全面取締;警察執法非以取締為目的,係以維護道路人、車安全為導向,將利用攔停車輛交通違規事件及執行各項專案勤務(如取締酒後駕車路檢),於攔車時一併檢視乘客有無繫安全帶,期能減少事故發生時之人身傷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