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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身心障礙者運用輔助器具,幫助生活自理

  • 發布單位:新聞處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1.09.18
為協助身心障礙者運用輔助器具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進其生活自理能力,縣府依據本(101)年度7月11日內政部修訂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與行政院衛生署訂定「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修正訂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暨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要點」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暨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基準表」。

要點中針對輔具補助之類別、補助基準及補助資格之審核所需資料,以及申請輔具補助之基本資格有分項說明。有關各輔具項目之最低使用年限、補助對象、評估方式、規格或功能規範,則於輔具補助基準表中規定。新制施行後的輔具補助項目及相關醫療費用補助有190項,提供身心障礙者不同類別需求與醫療費用補助。辦法中另明定有特殊需求之罕見疾病身心障礙者,得不受補助基準表有關障礙類別及等級之限制。

新制實施後,每人每年最高補助項次自一年二項修正為二年四項,以提供中途致障者較高之輔具需求,並使一般身心障礙者均獲更高之輔具使用選擇權。而輔具之補助,須經評估並核定後之購置始予補助,可讓民眾需求購買之前得到正確之訊息,且可有效運用回收之輔具資源或提供實物給付,並透過專業人員之輔具需求評估,避免民眾因錯誤的資訊而使用不適合之輔具,不當耗費輔具資源甚至危害身體健康。
另明定評估應製作評估報告書,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也將把補助之核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分定現金給付及實物給付之作業方式。此外,對於全額給付之輔具,縣府得於申請人確無使用需求時,回收所補助之輔具,以充實輔具回收資源,讓社會資源得以重覆利用,並透過輔具中心之維修服務,讓回收再利用的輔具有更好的使用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