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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雲林縣地籍圖重測成果 公告期限自101年10月1日至101年10月31日止

  • 發布單位:新聞處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1.10.01
雲林縣為釐整地籍,避免土地糾紛,以達公平課稅,維護人民權益,並作為國家建設之基礎,經奉內政部核定辦理之「地籍圖重測101年度計畫」配合該部國土測繪中心之協助,業已辦理完竣,依據土地法第46條之1、2、3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篇第6章規定,分別辦理公告30日,請重測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內,前往閱覽重測成果並配合及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凡重測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請於公告期間內,攜帶重測結果通知書、國民身分證、私章等前往下列地點閱覽重測結果:
古坑重測區(本縣及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辦理地區)
地點:斗六地政事務所
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公園路79號
電話:05-5322172分機245
斗南重測區(本縣自辦地區)
地點:斗南地政事務所
地址:雲林縣斗南鎮文昌路167號
電話:05-5974111分機211
西螺重測區(本縣自辦地區)
地點:西螺地政事務所
地址:雲林縣西螺鎮中山路66號
電話:05-5862028分機208
虎尾重測區(本縣自辦地區)
地點:虎尾地政事務所
地址:雲林縣虎尾鎮光明路120號
電話:05-6322070分機26
公告期限:自101年10月1日至101年10月31日止。
二、土地所有權人如認為重測結果有誤,應於公告期間內,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以書面提出異議並填具複丈申請書(可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用)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繳費申請複丈,逾期不受理。
三、重測結果經公告期滿土地所有權人無異議者,即屬確定。地政機關依法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申請換(註)書狀。
四、重測地籍公告期滿確定後,原地籍圖即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