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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警察局持續嚴正酒駕執法,同時呼籲民眾酒後「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共同維護交通安全

  • 發布單位:新聞處

102.6.25新聞參考資料
酒駕降低標準及加重罰則新規定自6月13日起開始實施,除刑法第185條之3將駕駛人移送法辦,酒精濃度值明訂並下修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且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的刑罰,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刑度也配合加重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也降低酒駕標準為每公升0.15毫克。雲林縣警察局統計102年6月13日0時起至19日24時止,取締酒駕違規32件,其中拒絕酒測1件、移送法辦24件。

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駕駛人拒絕酒測,經執勤員警指導、勸導及警告等程序,並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 (新臺幣9萬元罰鍰,吊銷駕照且3年不得考領、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後,如仍拒絕配合,將依法舉發拒測違規。此外,員警如觀察駕駛人有客觀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如車行不穩、蛇行、語無倫次、口齒不清或其他異常行為等),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及第205條之2規定,將其逮捕並強制進行酒測;如行為人仍拒絕吐氣時,員警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第1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聲請鑑定許可書,經核可後,將駕駛人送往醫療或檢驗機構採取血液鑑定,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檢察官偵辦。雲林縣警察局強調,駕駛人拒絕酒測,除依拒測違規重罰外,仍可能被強制抽血並移送法辦,因此呼籲駕駛人,切勿有「拒測即可逃避刑責」之誤解,只要喝了酒就不開車,這樣才能確保自己及他人的交通安全。

雲林縣警察局除持續嚴正執法外,再次呼籲全體汽、機車駕駛人重視法令,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並全力配合交通部宣導政策,呼籲民眾確實戒除勸酒習慣,落實「指定駕駛」、「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措施,亦請業者應提供飲酒顧客必要之交通服務(如代叫計程車),養成「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好習慣,珍惜自己的生命,更關懷他人的安全,共同維護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