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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空氣品質,環保局擬限制特定季別生煤石油焦等易致空氣污染物含硫份與用量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3.2.21
為改善空氣品質,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將擬研訂秋末至春初空品不良季節使用易致空氣污染物之限制規定,要求於每年10月至翌年3月工廠應使用含硫份低於0.5%的燃料;倘無法使用規定的燃料則應提出替代方案或將產能降載至八成,降低各項空氣污染物的產生,並且將於近期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

環保局表示,每年10月份開始到翌年3月,西南季風轉弱,雲林縣就進入空氣品質不良季節,特別是到了東北季風盛行期間,濁水溪枯水期河床裸露揚起漫天沙塵,加上大陸沙塵暴的影響現象產生,斗六地區受中央山脈阻隔之影響,更不利於大氣中污染物擴散,已嚴重威脅縣民身心安全。

據統計102年各縣市細懸浮微粒(以下稱為PM2.5)年平均濃度,雲林縣為全國第4高之縣市;而102年所有一般測站PM2.5年平均濃度,斗六測站及崙背測站分別為全國77站排名第19及第26高。依相關研究指出,工廠使用煤與石油焦等易致空氣污染物燃燒過程會排放懸浮微粒(包含PM10及PM2.5)、硫氧化物(SOx)、氮氧化物(NOx)等空氣污染物,進而轉化為 PM2.5,因此針對空氣品質不良時節加強燃料管制有其必要性。

雲林縣工廠目前使用的燃料中煤碳含硫份為0.5%~1.0%,因此環保局將研訂相關辦法或公告,規定雲林縣公私場所於這段時期應使用含硫份0.5%以下的燃料,無法達成者則應降載至原產量的80%,或申請使用其它污染程度較低的燃料取代,如天然氣、低硫燃油或生質燃料等,但排放量仍不得高於原核定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