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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感謝各漁友配合辦理漁業養殖放養量申報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4.6.4
104年度雲林縣養殖漁業放養之申報已於5月31日截止,縣府農業處感謝各漁友配合政府辦理漁業養殖放養量申報及放養現況調查(查報),並呼籲各漁友持續配合查報員調查養殖現況,若申報資料有異動時,應隨時辦理申報,以保障權益並協助更新整合型系統資料。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推動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制度,為保障漁業養殖業者權益及輔導產銷的需要,每年輔導具有養殖登記證或入漁權之漁友於5月31日前向養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當年度放養情形,未具入漁權牡蠣淺海養殖業者則須於6月15日前向雲林區漁會辦理放養查報。

縣長李進勇表示,漁業署及縣政府每年聘僱查報員辦理縣境內漁塭養殖現況調查資料,建置於整合型養殖漁業管理系統並更新養殖漁塭現況資料達80%以上,期望未來能達90%以上,所以呼籲各漁友能配合查報員調查養殖現況,符合放養申報條件的養殖業者除應每年辦理放養量申報外,申報人之養殖魚種、經營型態或放養數量等放養申報資料項目有異動時,應隨時辦理申報,以保障權益並協助更新整合型系統資料。

農業處長張世忠進一步指出,本年度養殖漁民如在5月期限內確實完成申報者,倘日後發生養殖漁業天然災害損失,公告辦理救助時,將可依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列入救助對象,因此有無按時申報將影響養殖業者權益甚鉅,另各公所及區漁會受理申報後,辦理審核時或抽查時,得要求申報人提供進苗證明、飼料購買單據、出貨單或水電費用單據等相關證明,並呼籲申報人經營水產養殖運作之相關證明及紀錄,應至少保存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