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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報乎您知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4.6.16
地政處表示,依法編定使用之土地於公告編定前或公告編定期間,如確已變更為建築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可檢具確於公告編定前或公告編定期間變更使用之證明文件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辦更正編定。

例如:一般農業區內,編定公告前原已有合法住宅建物,卻編為農牧用地,可檢具﹝一﹞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二﹞戶口遷入證明、﹝三﹞完納稅證明、﹝四﹞繳納自來水或電費證明四種文件之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

民眾倘有相關疑問,可直接電洽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服務電話(斗六地政:5322172、斗南地政:5974111、虎尾地政:6322070、北港地政:7836196、西螺地政:5862028、臺西地政:6980579)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