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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通過「雲林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4.06.16
雲林縣政府訂定的「雲林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於104年6月11日經議會第十八屆第一次定期大會三讀通過,將有效規範新設置畜牧場設置距離及須提升畜牧場污染防治及廢水再利用之設施。
農業處張世忠處長表示,感謝議會全體議員對此議案的支持,本自治條例除針對新設置畜牧場規範應距離商店、廠房、機關(構)、學校或住宅社區周界三百公尺範圍以上。另外在新設置畜牧場部份(一)豬場部份將規範水濂或其他相同功能之密閉式豬舍、高床或條狀地板之欄舍、設置廢水回收設施、雨水污水分等設施,(二)飼養蛋雞或白色肉雞場須具備水濂或其他相同功能之密閉式雞舍、堆肥舍周邊應設置防水帆布捲簾等設施,提升本縣新設置畜牧場的環保減廢設施,以減少對周邊環境及民眾之影響。
農業處表示自治條例適用對象為:新設置畜牧場及原畜牧場涉及增建或擴建畜禽舍之設施設置均須符合本自治條例規範。對於既有畜牧場除持續配合農委會補助計畫補助外,縣府於今年度亦會辦理綠能畜禽舍設施補助,來協助轄內既有畜牧場提升污染防治及再利用設施補助。
農業處再次提醒縣內畜牧場,本年度污染防治設施補助已開始受理,受理單位:各鄉鎮市公所農業課,受理期間:6月8日至6月22日,請有意願申請者盡速向所在地鄉鎮公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