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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4.6.22
被徵收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另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還未被徵收前也免徵土地增值稅。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其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均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但土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要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如何知道移轉之土地是否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先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其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即有註記。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者,請記得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辦理土地增值稅移轉現值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