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健全土地使用管制,變更適當土地使用編定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4.06.23

非都市土地如已不作目前編定使用,而想變更為其他用途使用者,地政處表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規定,申請人先向擬變更使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申請,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前,並應先徵詢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核准後,再依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檢具該核准文件連同相關資料,向本府地政處辦理使用地變更。

地政處指出,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應檢附相關資料如下:
1、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2、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
3、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4、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5、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6、其他有關文件。

民眾倘有相關疑問,皆可洽本府地政處(地用科)5522690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