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4.06.23 非都市土地如已不作目前編定使用,而想變更為其他用途使用者,地政處表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規定,申請人先向擬變更使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申請,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前,並應先徵詢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核准後,再依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檢具該核准文件連同相關資料,向本府地政處辦理使用地變更。 地政處指出,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應檢附相關資料如下:1、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2、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 3、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4、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5、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6、其他有關文件。 民眾倘有相關疑問,皆可洽本府地政處(地用科)5522690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