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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地籍經清查標售之土地繼承人可按其應繼分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4.07.07

民國104年6月3日修正公布之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可解決不明地籍經清查標售後之土地繼承人無法全體會同申請領取價金問題,不但保障土地權利人的權益,也有助活化土地利用,增加地方稅收。

地政處表示,修法之前,土地繼承人若要登記,須全部繼承人會同申請,才能登記或領取標售後價金。但部分土地繼承人眾多,有設籍國外、行蹤不明或不願意會同申請者,導致其他有繼承權之繼承人,無法申請或領到價金。

本次修法增訂,土地繼承人若無法會同申請,除神明會或非神明會而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土地外,仍得按「應繼分」(應該繼承的比例)在申請期限內領取土地價金,新法上路後,只要能提出應繼分證明,都可直接申請,可增加標售土地價金被請領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