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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綠能 農業用地要如何申請設置綠能呢?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4.07.07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已於102年修訂,放寬農業用地在特定條件下得設置綠能設施,或於農業設施之屋頂附屬綠能設施等兩種態樣,雲林縣政府為推動綠能,讓更多民眾了解農業用地結合綠能經營之政策,以及申請設置的行政流程,特別扼要說明如下。
(一)有關農作產銷設施附屬綠能設施,申請人應檢附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之文件,並於經營計畫書內敘明設施與綠能經營之情形,向地方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公所初審無誤,則層送本府審查。有關農作產銷設施結合綠能經營部分,雲林縣政府將轉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或農業改良場徵求專業意見,倘經營內容可行,亦無其他不符規定事項,縣府將核發容許使用同意書。
(二)有關地面型綠能設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已著手規劃地面型綠能設置經營專區,相關審查流程及檢附文件將由農委會規劃完成後一併公告周知。
綠能係台灣能源未來發展趨勢,惟在農作產銷設施附屬綠能經營,必須以「農業經營為主」,在不影響農業經營前提下始得附屬綠能。近期有部分業者,以申請農業設施取得容許使用同意書後,逕搭設綠能設施,未依照申請階段之經營計畫書執行,甚至完全沒有農業經營事實。
針對已核准之農業設施,縣府將配合農委會將全面清查所轄地區搭設綠能之案件,如未符合原經營計畫者,縣府將要求回復原經營計畫之使用,如涉及經營計畫需變更者,則要求業者應申請經營計畫變更,並將針對變更部分重新審查。如未改善亦未向縣府變更經營計畫者,則撤銷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並副知縣府建管單位及經濟部能源局進行後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