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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如為經濟弱勢者 可以向稅務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4.7.9 發布單位:稅務局
基於人性的關懷,針對經濟弱勢族群的關注,財政部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此辦法對於經濟弱勢族群比例偏高的縣市不愧是一項福音,稅務局呼籲符合要件者,請不要讓自身的權益睡著了。

財政部表示,依據本(104)年1月14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以下稱本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並授權財政部訂定相關辦法。該部本(104)年5月26日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雲林縣稅務局說明,本辦法主要係就本法第26條規定之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延期期限及分期期數之標準、方式、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應檢附文件等為明確規範。本辦法實施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可在稅捐繳納期間內,敘明理由並檢附稅捐繳納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本法第26條本次修正增訂經濟弱勢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其意旨係為顧慮納稅義務人實際困難及經濟需要,本辦法爰以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作為經濟弱勢者之認定方式,並就「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分5個金額級距、「經濟弱勢者」分3個金額級距,分別訂定延期繳納期限及分期繳納期數之標準,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又為節省稽徵成本及配合實務作業,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本法第25條之1規定所定免徵限額(以房屋稅為例,目前為新臺幣
【下同】300元)。

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標準如附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