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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也會影響地價稅的優惠稅率嗎?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4.7.13
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房屋出租當住家用並無營業,為何會收到補繳之地價稅單?稅務局表示,為健全地價稅稅籍、遏止逃漏稅並維護租稅公平,目前正值地價稅清查期間,正蒐集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所得稅申報租賃扣除額及法院公證租賃等資料查核勾稽,針對已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土地者,查有出租情事時,即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稅務局指出,地價稅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除了要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外,且必須是無出租及無供營業使用。假設民眾自100年7月起將房屋出租他人非供自用,稅務局將自次年即101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並依法補徵差額之地價稅;如係全年供出租使用,則自出租當年起即改課一般用地稅率。另外房屋稅部分,自104年起,出租房屋,因實際非供自住,不得申請住家用自住稅率。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已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或全戶戶籍遷出,應即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以免被補稅外,還有可能被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