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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屋應申報繳納契稅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4.7.20
土地與他人合建房屋,以地主為房屋起造人並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時,核屬交換取得房屋所有權,應申報繳納契稅。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常有地主與建商簽訂合建分屋契約,事實上即為地主以自有之土地交換取得建商興建之房屋,地主因此所取得之房屋應課徵交換契稅。如約定於房屋建造完成後始移轉給地主,應自移轉之日起30日內申報;如於建造完成前即以地主為建造執照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自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

稅務局提醒合建分屋地主,逾期未申報者,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