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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有何不同?

  •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4.7.29 發布單位:地政處
最近常有民眾向地政機關查詢地價時,因不瞭解公告土地現值與公告地價之區別,經常產生誤解,造成不便。縣府地政處特此說明使民眾瞭解其不同之處,以保障自身權益。

地政處表示,公告土地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於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審核土地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或贈與稅‧‧)之標準。
公告地價,係政府辦理規定地價或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等,按法定程序評估並於1月1日公告地價,其主要作用係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據以課徵地價稅。

地政處指出,目前地政機關正辦理105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及每3年1次重新規定地價(公告地價)作業,預定於本年底送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評議結果將於105年1月1日公告。